一、研发活动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个阶段。
研发活动不包括以下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一)企业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这类研发费用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这类研发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应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企业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确定性原则。企业应当在研发项目开始时,明确研发项目的目标、内容、人员计划、日程安排、费用预算等,以确定研发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计量性,以便于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监督。
2. 一致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研发项目的实际进展,持续、稳定地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更改核算方法或者核算标准,以保证研发费用的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3. 完整性原则。企业应当完整地记录、归集、反映研发费用的发生、变动和结余,不得遗漏、重复或者错报研发费用,以保证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可区分性原则。企业应当根据研发活动的性质、内容和目的,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进行区分,不得混淆或者随意划分研发费用,以保证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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