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制造业企业的划分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C类。
二、适用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
研发活动的判断应遵循以下基本要点:
1. 研发活动必须具有创新性,即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上,寻求新的知识或新的应用,或对现有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进。
2. 研发活动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即在研发过程中,存在着技术可行性、研发结果或研发成本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需要通过科学方法进行试验、分析或评估,才能解决技术问题或达到预期目标。
3. 研发活动必须具有系统性,即按照研发计划或方案,组织研发人员、设备、材料等资源,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有序的研究、试验或验证,形成可复制、可验证的研发成果或结论。
4. 研发活动必须具有明确目标,即在研发活动开始前,就已经确定了研发的主题、内容、范围、方法、步骤、预期成果或目标等,而不是随意的、无目的的或仅出于好奇的探索。
三、备查资料的分类和内容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研发项目或课题的实际情况,留存以下分类的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 研发项目或课题的基本信息
包括研发项目或课题的名称、编号、来源、目标、内容、范围、方法、步骤、预期成果或目标、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负责人、参与人员、研发部门、研发地点等。
2. 研发项目或课题的研发过程记录
包括研发计划或方案、研发日志或台账、研发过程中的试验、分析或评估报告、研发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发过程中的技术交流或协作记录、研发过程中的技术变更或调整记录等。
3. 研发项目或课题的研发成果或结论
包括研发项目或课题的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评审报告、专利申请或授权文件、论文发表或转载证明、获奖证书、产品(服务)上市或推广证明、技术转让或许可证明等。
4. 研发项目或课题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
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的明细表、凭证、发票等;研发材料、燃料、动力等的明细表、凭证、发票等;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运行维护、折旧等的明细表、凭证、发票等;研发外部支出的明细表、凭证、发票、合同、委托书等;研发其他相关费用的明细表、凭证、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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