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2第二条第(四)项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u2002国家税务总局u2002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将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保存在本企业,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
综合以上两个公告,可以看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需要将以下两类资料留存备查: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2.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一、备查资料种类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
1.研发项目的立项、验收、进度等文件;
2.研发项目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财务凭证;
3.研发项目的人员名单、工资单、社保缴纳凭证等人员人工费用支出凭证;
4.研发项目的材料、耗材、仪器设备等直接投入费用支出凭证;
5.研发项目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相关费用等间接投入费用支出凭证;
6.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7.其他能够证明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真实性的资料。
二、保存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会计资料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因此,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需要将相关备查资料保存五年以上。例如,企业在2021年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那么需要将2021年的相关备查资料保存到2026年底。
(//m.auto-fm.com/)成立14年来,致力于提供 、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省市工程中心认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省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专利软著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创新创业大赛、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关注【科小泰】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科技项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