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监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核算要求、备案和申报管理等内容,并要求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当留存相关的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操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备查资料:
(1)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开展的研发活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以及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
(2)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记录研发费用的来源、性质、金额、加计扣除比例等内容,并与会计账目相符;
(3)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和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研发活动经营成本单据、技术开发、实验、测试的证明文件等,并按照项目分类、年度归档,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4)企业应当在享受政策后的5年内,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核查,如有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5)企业如发现已享受政策的研发费用不符合条件或者计算错误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更正,并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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