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几类:
一、人员人工费用
这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列入其他相关费用,并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二、直接投入费用
这是指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费、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利费等费用。其中,外协费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境外研发费用。境外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委托境内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折旧费用
这是指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包括设备、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按照119号文的规定,对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期限可以缩短一半计算;对于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期限按原有期限计算,但应按比例分摊到研发活动中。
四、无形资产摊销
这是指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包括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按照119号文的规定,对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期限可以缩短一半计算;对于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期限按原有期限计算,但应按比例分摊到研发活动中。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这些是指在产品(服务)、工艺、材料、器件等方面进行创新或实质性改进所发生的特殊性质的试验性工作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这些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但不属于上述五类费用的其他合理支出,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人员人工相关支出,以及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业支出等。这类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即按照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计算限额,在限额内扣除,在限额外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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