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流程
1. 项目备案:企业需提前进行项目备案和规划,通过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技改系统)进行操作。
2. 材料准备: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确保每个材料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提交申请:企业需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照注释填写所属方向、所属行业等信息。
二、设备奖励方式
(一)支持内容
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生产用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20%进行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肇庆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政策实施)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30%进行奖励,单个支持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年度奖励资金预算额度与本地区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等按规定自主确定奖励比例,原则上同一地市当年度奖励比例保持一致。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
(三)入库要求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在2023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4.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7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400万元。
6.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
7.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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