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机构。
2.院校类实验室成员近2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7项(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归属于依托单位的立项总金额在700万元以上;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还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每年、研发费用4000万元/每年以上。
3.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市级及以上已建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4.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等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当在二十人以上。
5.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二、政策支持
1.市科技委每年拨付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经费用于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开展自由探索研究,并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基础性经费拨付比例。
2.市科技委根据市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特点,优先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鼓励市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级、省级及国际合作项目。
3.市科技委支持市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等形式的合作机制,共享科研资源和成果。
4.市科技委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对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津贴或补助,并根据市重点实验室人才需求情况,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5.市科技委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对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6.市科技委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对市重点实验室组织或参与的国际会议、学术报告、科普展览等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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