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上取得新突破,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4号),现将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除了应具备粤发改规〔2022〕4号文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优先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储能、纳米新材料等领域。
(二)项目建设应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研发任务和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项目要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工程或新购置设备);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应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四)研发设备原值: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2000万元,设计类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制造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五)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研发场地应相对独立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由企业牵头组建的,研发场地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主持(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行业标准制定。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二、申报名额
(一)高校类申报单位由省教育厅负责主管,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20家。
(二)企业类申报单位由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管,其中广州、深圳市每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5家,其余地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3家;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主管,申报数量不超过5家。
(三)科研院所自主申报,每家科研院所申报数量不超过1家。
三、申报时间
各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和申报数据表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择优推荐,于12月1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和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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