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创新协同,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现启动2024年度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2024年1月12日17:00。
二、支持内容
2024年度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包括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和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两个类别。两个类别分组申报、分类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不重复资助。
(一)粤澳联合资助项目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在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科技、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
本专题优先支持在横琴、南沙等重大合作平台实施的项目。
(二)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参与地市科技管理部门三方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支持佛山、东莞及江门的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围绕地市产业技术发展与科技合作需求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
各地市重点支持领域如下:
1.佛山:中医药、环保材料、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智能机器人等。
2.东莞:集成电路与芯片设计、中医药研发与临床医学研究、人工智能与机器视觉识别、半导体及储能材料研发等。
3.江门:生物医药与健康(中医药技术、食品)、先进材料(含新能源电池材料)、智慧城市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精密仪器设备、集成电路及芯片制造等。
三、申报要求
1.粤澳双方合作伙伴各自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分别向广东省科技厅、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申报,单方申报或申报的类别不一致的视为无效。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向广东省科技厅申报,澳门牵头申报单位按照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发布的指南同步申报。
2.粤澳双方申报书的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信息必须一致。
3.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
4.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企业。若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须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自筹经费额度不能低于本专题项目的财政资助金额。自筹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5.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项目负责人应全职受聘于广东牵头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助方式
由广东省科技厅与参与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分别向广东及澳门的创新主体提供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
1.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资助广东创新主体,每项不超过100万元,为一次性事前资助。
2.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和地市财政联合资助广东创新主体。其中,广东省级财政资助20万元(项目申报书中列为“财政科技资金-省级”),为一次性事前资助;地市财政配套资助80万元(项目申报书中列为“财政科技资金-地方”)。项目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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