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根据两个管理办法,拟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共同条件:
1.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中明确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6.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7.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此外,两个管理办法还分别增加了一些特殊条件:
1.《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单位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2.《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单位具有对广东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的能力。
3.这些差异反映了两个管理办法对于工程中心的定位和功能的不同侧重。《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更强调工程中心的产业化和服务化能力,而《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更强调工程中心的创新和支撑能力。
二、组建形式
两个管理办法都允许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和非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
两个管理办法对于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的来源也有不同的规定:
1.《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申请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以及争取相关研发经费解决;
2.《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申请单位自筹以及争取相关研发经费解决,同时鼓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资金和政策等支持。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个管理办法对于工程中心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要求。《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更倾向于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而《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更倾向于鼓励主管部门给予工程中心相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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