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1〕250号)《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工信〔2021〕337号),为推动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现组织申报2023-2024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下午17:30。
二、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为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 “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运营单位。
三、资助范围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项目对经认定的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以下简称赋能中心)给予运营奖励,并对赋能中心服务本地制造业企业产生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进行奖励。
四、资助标准
赋能中心资助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包括运营奖励、软件收入奖励、超额贡献奖励等三种形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赋能中心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合同期内赋能中心服务本地企业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预测值(以下简称预测值)及基础绩效目标等内容。
(一)赋能中心运营奖励。对经认定的赋能中心按年度给予运营奖励,每年每家不超过1000万元;
(二)赋能中心软件收入奖励。合同到期后,如赋能中心实际服务本地制造业企业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以下简称实际值)达到预测值,按不超过预测值乘以系数50%计算奖励额度。如实际值未达预测值,则奖励额度按不超过实际值乘以30%计算;最终资助比例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情况确定;
(三)赋能中心超额贡献奖励。合同到期后,按实际值超出预测值的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入)乘以系数B计算奖励额度。系数B数值:综合每年所有赋能中心超额收入总和及年度资金预算确定,最高不超过30%;
(四)绩效考核不达标的赋能中心,当年软件收入奖励和超额贡献奖励不予拨付,同时次年申报的运营奖励按50%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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