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翠亨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6〕91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16年度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2016年度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扶持方式主要采用事后补助和事前资助的方式。
二、申报要求
(一)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单位;自然人。
(二)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或签名;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本专项资金中的专利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三、注意事项
专利资助应当在每件专利申请日、授权日或者缴纳第九年年费日的1年内申请资助;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应在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申请资助;评估费用资助应在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评估费用之日起1年内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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