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3〕2号)、《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开研规字〔2023〕1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黄埔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相关通知内容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
二、遴选名额
2023 年度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方向一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方向二和方向三支持项目不超过20个,根据申报项目数量比例确定名额,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资金扶持
项目总经费不得低于400万元,其中自筹经费比例不低于50%,项目通过验收后,申请区后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基本条件
(一)方向一(离岸孵化器)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
2.申报单位须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北交所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3.申报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术创新领域,同时优先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及与我区有良好产业合作基础的国家或地区的项目。
4.申报项目须在海外、港澳地区拥有研发孵化场所,且申报单位必须已依托申报项目开展了实质性的技术合作研发或项目孵化,其中开展技术合作研发服务案例不少于3项或孵化项目数量不少于2项。
(二)方向二(与港澳间科技合作)、方向三(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
2.申报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术创新领域,同时优先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及与我区有良好产业合作基础的国家或地区的项目。
3.除申报单位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且至少有1家明确的港澳、国(境)外合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参与。在境内注册的外资或合资公司(机构)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国(境)外合作机构,国(境)外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4.申报单位须已与港澳、国(境)外的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签订时间须为近3年内(2020年12月26日后签订)且在有效期内,明确各方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各方共有或者由申报单位所有。
5.申报单位及合作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单位须具有所申报项目领域相关的核心技术研发团队,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人;(2)项目前三位负责人须熟悉本项目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3)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技术部门负责人或全职高管(副总及以上),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4)项目前三位负责人须至少有一位来自港澳、国(境)外合作机构。
6.鼓励有重大技术突破,具有示范意义,带动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的项目;不支持基本建设及纯设备采购项目、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人员或信息交流、培训和能力建设、生产或市场推广项目、研发委外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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