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黄埔区金融科技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穗埔府规〔2021〕8号,以下简称“金融科技10条”)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金融科技企业落户补贴。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
二、申报项目
根据“金融科技10条”第二条有关规定,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落户扶持资金。
(一)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1500万元;
(二)对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1000万元;
(三)对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800万元;
(四)对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500万元;
(五)对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300万元;
(六)对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1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新注册设立或广州市以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
(一)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
(二)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企业,是指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公募基金持牌金融机构成立的全资金融科技子公司或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金融科技企业。
(三)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服务,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科技企业。相关技术需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各种标准和规则并主要服务于持牌金融机构。
注:“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是指:
1.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当年及下一年(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
2.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当年及下一年(连续两年)无法满足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可顺延至下两个年度;
3.如企业顺延至下两个年度仍无法满足上述第1、2项条件的,则视为无资格申请落户扶持资金。
4.对于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在2026年7月4日前达到上述第1、2项条件的,则视为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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