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2024年“文化人才工作室扶持(文旅10条)”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资助奖励

2024-02-2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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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文化人才、文化项目集聚我区,加快推动黄埔区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文化人才工作室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17:00
 

  二、资助标准

  (一)在《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评审,每年评审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不超过3个。

  (二)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分为A、B、C三档,分别给予300万、240万、180万元奖励

  (三)评审档次与申报单位最初申请档次不一致的,申报单位申请时策划书内所承诺工作内容不可改变。

  (四)评审扶持的工作室须与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承诺需要完成的项目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2024年“文化人才工作室扶持(文旅10条)”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资助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本扶持的“文化人才”包括以下范围:

  1.获得国家有关部委的下列认定:

  (1)国家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艺界人才)。

  (2)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文化艺术人才项目)。

  (3)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文化艺术领域青年拔尖人才)。

  (4)国家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艺界人才)。

  (5)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中国政府友谊奖(文化领域专家)。

  2.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门颁发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8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戏剧、广播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的前3名。

  3.获得国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

  4.获得国家广播电视、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和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优秀或最佳导演奖、优秀或最佳编剧奖、优秀或最佳男演员奖、优秀或最佳女演员奖)。

  5.获得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图书特殊贡献奖(限获奖作者)。

  6.获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颁发的下列奖项:

  (1)中国戏剧奖(限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优秀剧目奖单胜奖中的优秀演员奖、优秀编剧奖;小戏小品奖获奖作品中的编剧、导演、主要演员)。

  (2)中国舞蹈荷花奖(限编导金奖的编导;表演金奖的主要演员)。

  (3)中国书法兰亭奖(限书法篆刻类作品最高奖项)。

  (4)中国电视金鹰奖(限主要演员奖项中的最高奖项、最佳导演奖、最佳编剧奖)。

  (5)中国电影金鸡奖(限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最佳编剧、最佳导演奖项)。

  (6)大众电影百花奖(限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最佳编剧、最佳导演奖项)。

  (7)中国音乐金钟奖(作品奖、表演奖的最高奖项,只限个人奖项)。

  (8)中国美术奖(限创作奖金奖)。

  (9)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限作品金奖、银奖)。

  (10)中国曲艺牡丹奖(限表演奖、文学奖)。

  (11)中国摄影金像奖(限创作奖)。

  (12)中国美术金彩奖(限作品奖金奖)。

  (13)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限民间工艺美术作品奖最高奖)。

  7.获得香港电影金像奖(限最佳导演、最佳编剧、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奖项)。

  8.获得中国作家协会颁发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限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全国优秀诗歌奖、全国优秀散文杂文奖)。

  9.获得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限作品特别金奖、金奖)。

  (三)申请本扶持的文化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中国文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作风严谨;

  2.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扎实的专业知识、高超的专业技能,学术能力和艺术水准得到同行业和业内专家认可;

  3.在创作表演、传承传播、教学研究等方面成就突出,在业内影响广泛,能够发挥专业带头人作用,推进文化发展创新,对所在领域发展具有重要贡献;

  4.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港澳台籍、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四)文化人才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进行项目申报,并按如下要求组建工作室,开展相关工作:

  1.工作室依法注册成立,设立时间须在《办法》有效期内。

  2.工作室名称应含文化人才姓名(与国家有关部委认定证明或获奖证书上的姓名一致),文化人才应为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与所依托企业或机构签署有关委托协议。

  3.工作室文化人才作为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组建团队协助开展工作室项目。

  4.工作团队须具有合理的专业、年龄、梯队结构,且须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常驻工作室负责日常工作。

  5.工作室在本区内有固定的合法场所,办公条件完备、设施完善。

  6.工作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违法违规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7.工作室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

  8.工作室应结合文化人才特长在工作周期内开展项目研究、作品创作、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特色项目活动,创作和推动一批影响力大、具有鲜明特色的文艺精品或品牌项目。申报时工作室须提交特色项目策划书(含项目方案、时间铺排、预算),承诺工作室周期内须完成的项目内容。

  9.获扶持期间,除上述特色项目外,文化人才应带领工作室在工作周期内自主(含配合区相关单位)开展不少于12次的活动项目(含公益类活动),促进本区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城市文化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提升黄埔区文化软实力。

  10.在获该奖励扶持期间,凡属工作室成果的作品、项目等,须在成果的发表、评奖、应用中,在明显位置标注“广州市黄埔区文化人才工作室”字样,版权归工作室所有。

  (五)本扶持所指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主要包括音乐类、舞蹈类、戏剧类、美术类、曲艺类、书法类、文学类、其他类型(含非遗传承、广播影视与新媒体艺术、时尚创意等)。

  (六)申请本扶持的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须进行评审答辩,由文化人才本人及其团队主要成员出席现场并进行项目陈述和项目答辩,由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单位所提交申请材料及陈述、答辩情况等进行评审。经评审小组评审答辩通过的,按照相关资助标准进行奖励,申请材料内容及陈述、答辩内容纳入工作室周期承诺目标考核范畴;评审答辩未通过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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