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粤科改字〔2021〕7号)等文件要求,支持科技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启动肇庆市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鉴定以企业自愿为准则,依企业需求而开展,仅对企业没把握、难判断的存疑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有关鉴定结果会与税务机关共享。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得申报技术鉴定。
二、鉴定时间
本年度分两批集中受理,县级科技部门报送纸质资料到肇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0日(第一批)、10月20日(第二批)。
三、鉴定材料及要求
(一)资料清单,相关企业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肇庆市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
2.项目计划书。每个项目必须提供项目计划书(申报书、方案或类似材料),计划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现有先进产品(技术、工艺)简介、定性定量的研发技术目标、研发对行业推动作用,以及研发进度、经费投入和人员安排等。计划书及相关材料必须包含能反映鉴定年度发生的相关研发工作。
3.立项证明。企业内部立项决议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并包含必要的信息;政府立项项目必须为县级(含)以上科技立项,并包含有研究开发阶段。
4.项目过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查新报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设计记录、模具、装备调试记录、翻译资料、试验数据、试验报告、研讨记录、研发活动照片(包含说明)等证明材料。每个项目至少提供两类及以上的过程证明材料。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5.项目主要研发费用支出证明。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每个项目至少提供两类及以上的主要研发费用支出凭证。
6.项目结果(水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或授权、软件登记、著作权(版权)、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包括行业协会、同行)对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价、企业内部试验数据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企业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的研发阶段进行提供。
(1)成果鉴定、检测报告应包含与现有先进技术、工艺或产品进行对比的内容。
(2)对于既是过程证明材料又与结果(水平)有关的证明材料,请企业适当选择,自行分类。
(3)如项目研发失败,结果(水平)证明材料改为研发失败证明材料,请提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失败以及失败后应尽职责(例如:调整预算支出,对原有试验材料另行安排等)的证明材料。
7.项目验收资料。如项目已完成验收,应提供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的验收意见。
上述资料清单中的1至5项为必须提供,6、7视项目研发阶段提供,专家鉴定环节将重点审查项目计划书是否包含必要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政策导向,重点审查过程证明材料、结果(水平)证明材料、主要研发费用支出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
(二)资料要求
1.申请资料中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复印件,原件需自留备查。
2.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备、充分,不能自相矛盾,且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是有计划、有目标、有过程、有结果(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企业有多个项目需要鉴定的,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单独形成一套完整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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