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增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清科〔2023〕25号)规定,现开展2024年度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主要范围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市内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组建,鼓励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共建工程中心。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可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组建。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两种。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清远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2.申请组建认定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工程技术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5人以上),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30%(至少2人)。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4.组建认定工程中心目标明确,方案可行。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管理模式高效。
5.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软件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公益类:
1.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或本领域内领先,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扶持政策
清远市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5万元。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8日17:00,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17:00。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于2024年5月22日前送清远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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