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政策资助扶持工作,现组织开展《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于4月10日前登陆清远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二、资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或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依据《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细则》申报资助扶持。
申报专利、商标相关资助的,原则上申报人应为排第一顺序位的权利人。
三、资助类别
(一)专利资助
1.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企业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原则上资助标准不超过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具体资助金额以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二)成功注册商标资助
1.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奖励10万元/个。
2.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1万元/个。
3.成功注册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0.5万元/个。
4.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每指定1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2万元,每件最多不超过20个国家或地区。
(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助
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知识产权交易运用补助
对本市企业以受让、被许可等形式实施本市非关联主体的专利权,并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给予补助,交易运用合同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合同金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予以风险补偿,补偿办法按《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对列入风险补偿扶持并按期还款付息的项目按实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六)知识产权保险补助
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或专利服务机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予以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标准奖励
对将自主发明专利转化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新认定省级以上优势示范企业资助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8万元。
(九)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再给予资助3万元。
(十)知识产权维权案件资助
对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对新设立并开展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2万元。
(十二)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扶持
对获批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县(园区)的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对获批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园区)的给予30万元经费扶持。获市财政扶持经费的县(市、区)应按不低于1:1配套建立专项工作资金。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扶持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十三)专利代理人才资助
1.本地户籍人员和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外地人员参加专利代理资格考试,通过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报名费用全额资助。
2.对持证专利代理师在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服务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十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扶持
对获认定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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