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惠州市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现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和扶持的办法>的通知》(惠市科字〔2022〕81号),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开展2024年度市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4月9日~5月9日17:00。
二、申报条件
(一)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按时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发展方向明确,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设置、在孵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孵化服务内容、创业导师管理机制、孵化资金管理机制等。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比不低于75%。
4.拥有不少于5人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不低于80%;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且每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5.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专业性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内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5%。
6.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7.至少开展2类孵化服务。
(二)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建设有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并按照国家、省或者市要求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发展方向明确,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设置、入驻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加速服务内容、创业导师管理机制、孵化资金管理机制等,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
3.加速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加速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75%。
4.拥有不少于5人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不低于80%;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且每5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5.入驻企业不少于6家。
6.入驻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占比不低于30%。
7.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加速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1家企业获得投融资。
8.建有或者合作建设试验研究、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
9.至少开展3类孵化服务。
三、扶持政策
(一)在孵企业引育奖补。鼓励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引进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孵企业入驻,在孵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按每家企业1万元标准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奖补,引导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二)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奖补。引导孵化载体提升孵化绩效加强与服务机构、异地孵化载体、创投机构等合作,引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加速器内符合市级加速器入驻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1家给予该孵化载体一次性奖补3万元。资质有效期内的外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孵化载体每迁入1家给予该孵化载体一次性奖补15万元。
每年每家孵化载体享受在孵企业引育奖补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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