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现代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扶持奖励

2024-05-13 11:31
来源:

  按照《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现代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修订)》(荔科工信规〔2023〕6号)的要求,现开展2024年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现代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20日(其中系统填报于6月17日18:00截止)。
 

  二、申报对象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是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和统计管理权属关系均在荔湾区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经认定为荔湾区现代都市工业园区,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原则上是符合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高端装备、新材料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都市消费工业等产业方向(见附件1-5荔湾区现代都市工业产业方向清单),主要从事材料研发、工业设计、生产制造、封测检测等活动,属于总部型、创新型、微加工型且纳入统计部门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三)现代都市工业园区,是依照《2024年荔湾区现代都市工业园区认定指南》要求认定通过的产业园区。

2024年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现代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扶持奖励

  三、奖励事项说明

  (一)大力支持总部现代都市工业企业

  经认定符合荔湾区现代都市工业总部企业的,最高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二)降低现代都市工业企业用房成本

  对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方向(见附件1-5荔湾区现代都市工业产业方向清单)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在荔湾区内新购置自用产业用房,按每平方米(按照合同实际面积计算,不足1平方米除外)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方向(见附件1-5荔湾区现代都市工业产业方向清单)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在荔湾区范围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且企业统计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的,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当年租金基准价的年租金最高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发展壮大

  对荔湾区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荔湾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再额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规模以下的重点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分层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规模以上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分层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年度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现代都市工业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促进现代都市工业企业集聚发展

  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荔湾区现代都市工业企业首次直接采购荔湾区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且年采购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按照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同个企业进行采购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区内企业直接采购区内规模以下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且年采购金额累计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采购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以上两款奖励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

  (五)示范项目、单项冠军奖励

  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奖励。

  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再奖励20万元

  (六)支持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资,对年度完成工业技改投资获得市奖励的,区给予1∶1配套扶持,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现代都市工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奖励。

  现代都市工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奖励。

  (七)支持现代都市工业载体提质增效

  对获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奖励的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按市级奖励额度的1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经认定为区级现代都市工业园区,且园区工业产值达到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按园区占地面积计算,年度工业产值达到1万元/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3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园区上年度工业产值增长10%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以上两项奖励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

  对园区载体物业改造提升,经认定为区级现代都市工业园区,按照建筑改造总投资额(包括建构建筑物修建、建筑装修、物业环境提升、智慧园区建设投入)的20%给予改造主体奖励,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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