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文化强市建设,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22〕28号)有关要求,制定了《2024年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类)申报指南》。现就开展2024年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类)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单位于5月30日前将装订成册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盖章PDF版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产业发展科。
二、申报主体
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开展文化产业活动的我市行业协会。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无重大诉讼或仲裁;无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
(三)同一项目未在同一年度中重复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四、资金适用范围
重点扶持“文化+”等促进我市产业提升的新型文化产业业态;着力扶持创意设计服务、互联网服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文化软件等文化服务业和高端印刷设备、工艺品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演艺设备制造等文化制造业。同一作品(项目)获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本办法多项资助或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2024年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类)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十九项:
(一)支持引进头部文化企业
1.资助条件:2023年落户我市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或中国文化企业30强(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发布)或掌握核心技术(资源)及拥有自主品牌的规上创意文化企业。
2.资助标准: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由审核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资助金额。
(二)支持企业建设文化项目
1.资助条件:2023年总投资额超10亿元或对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重大意义的重点项目。
2.资助标准: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由审核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资助金额。
(三)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资助条件:2023年内已完成股份改制并继续增资扩产的文化企业。
2.资助标准:企业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后奖励200万元;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奖励200万元。
(四)支持文化企业加速成长
1.资助条件:
(1)具有行业龙头发展潜力,产业链带动作用强且成长性良好的文化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稳步增长。
2.资助标准:择优资助100万元。
(五)支持文化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相关文化资金
1.资助条件:获得国家、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的项目。
2.资助标准:2023年内获得国家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资金的项目给予100%配套奖励,2023年内获得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资金的项目给予50%配套奖励,以相关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六)支持发展“文化+”新型业态
1.资助条件:
(1)“文化+制造”“文化+科技”“文化+数字”等产业融合而形成的新型文化业态。
(2)具有较好的成长性,项目主营业务收入稳步增长。
2.资助标准:择优予以最高50万元资助。
(七)支持文化品牌打造
1.资助条件:
(1)提升品牌培育意识、增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健全品牌授权机制,扩大产品生产销售,拥有原创知识产权和原创产品品牌的文化创意企业。
(2)该品牌创造的营收稳步增长。
2.资助标准:择优予以最高50万元资助。
(八)支持设计类企业发展
1.资助条件:主营业务为设计服务类、2023年首次升规纳统且现仍在库纳统的企业。
2.资助标准:择优予以15万元资助。
(九)支持开展创意文化活动
1.资助条件:影响力显著的创意设计、潮流艺术、品牌推介等创意文化产业活动。
2.资助标准:按活动实际投入经费的30%且最高100万元择优予以资助。
(十)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做大做强
资助条件与标准:
1.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称号且园区(基地)具有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00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或入驻规上(限上)文化服务业企业达10家的,奖励300万元。
2.获得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且园区(基地)具有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或入驻规上(限上)文化服务企业达5家的,奖励100万元。
3.2023年获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奖励30万元。
(十一)支持园区提升集聚效应
资助条件与标准:对积极招引入驻或培育优质文化服务业企业的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予以资助。与2022年比,2023年每新增一家规上(限上)文化服务企业,资助园区运营方5万元,单年累计最高50万元。
(十二)支持文化服务平台建设
1.资助条件:
(1)创意设计、品牌授权、人才培训交流、共性技术、文化产品展售、供需对接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
(2)平台已建成运营,具有专门的运营管理团队,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资助标准:按实际投入经费的50%且最高100万元择优予以资助。
(十三)支持发展“专、精、特、新”集聚空间
1.资助条件:
(1)社会资金建设的文化创意、数字文化产业等众创空间、孵化器。
(2)空间已建成运营,运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不少于5家,行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强效果。
2.资助标准:按实际投入经费的30%且最高50万元择优予以资助。
(十四)支持开展文化人才培训活动
1.资助条件:
(1)文化企业、行业协会或研究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的公益性文化人才培训活动。
(2)2023年开展的面向我市文化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线下培训,培训文化产业政策、“文化+”相关知识和技能,累计举办6期以上,每期不少于50人。
(3)培训活动须于2023年内实施完成。
2.资助标准:择优资助30万元。
(十五)支持建设创意文化消费创新空间
1.资助条件:
(1)“互联网+”“演艺+”“艺术+”“音乐+”等文化艺术含量较高的创新空间和文创街区。
(2)空间已建成运营,为形式多样的文化艺术活动提供展示、创作、表演、交流的空间载体,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味,社会影响力大。
2.资助标准:按运营方实际投入经费的30%且最高30万元择优予以资助。
(十六)支持发展实体书店
1.资助条件:
(1)我市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色鲜明、服务创新的实体书店。
(2)出版物年销售额不低于5万元,运营满1年。
(3)出版物销售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占总经营面积60%以上。
(4)财务制度健全,新建书店1年内、其他书店3年内无违法记录。
2.资助标准:
(1)对新落户我市、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资助100万元。
(2)对现有实体书店开设分店,按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分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3)对常备专属阅读空间的实体书店开展全民阅读、文化讲座、读书会等活动,每年举办不少于5场,每场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的,每场资助3000元,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对通过租赁场地经营的实体书店,按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定额资助,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100-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资助1万元;200-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的资助2万元;500-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的资助 5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资助10万元。
(十七)支持开展对外文化贸易
资助条件与标准:
1.2023年首次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对该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2023年首次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对该项目予以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十八)支持内容产品输出
资助条件与标准:
对获得放映或发行许可的、出口境外市场并在境外电视台或电影院播放的原创影视类作品,予以奖励。2023年每出口一个国家(地区),奖励10万元/部,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部。对于有多部原创影视类作品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家。
(十九)支持参加境外知名展会
1.资助条件:2023年自行参加境外知名文化类展会的企业。
2.资助标准:按参加展会实际支付租金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一年累计资助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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