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7号)、《广州市构建“链长制”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穗厅字〔2021〕1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广州市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4年广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入库工作,同时对首批“链主”企业进行动态优化调整,形成我市“链主”企业库,储备培育一批省“链主”企业。
一、申报时间
各申报单位于2024年6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及电子光盘一份)报送所属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
二、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称产业链“链主”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产业链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本次遴选工作面向广州市重点产业链开展,将围绕做优做强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综合专家评审、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市级链长、总链长等各方意见,视情优化调整重点产业链及其细分领域。每条重点产业链可设置1家“总链主”企业;按照重点产业链细分领域可设置若干分链(最多不超过6条),每条分链设置1家“分链主”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企业
1.属地原则。依法在广州市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央企在广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2.规模与影响力。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规模在所属产业链企业中位于前列,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在国内市场排名前列,在所属产业链中具备影响力和重要性;国际化水平领先,深化产业链国际合作能力突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牵头或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示范基地、质量检验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科改示范企业、国家双百示范企业等称号的优先考虑;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或参与专项课题的编撰;具备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
4.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拥有上市平台具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的企业优先考虑;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能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标杆或被认定清洁生产企业的优先考虑。
5.产业带动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其中在市内互为配套的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或在企业内部已形成完整产业链条。开展产业链招商能力突出,具备举办相关供需对接、跨链合作活动的经验。牵头或参与产业核心与共性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成效显著。对积极参与产业链协同发展,组建或参与行业协会联盟的企业优先支持。
6.其他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件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主体为产业协会、产业联盟、科研院所、产业促进会或服务机构等
1.属地原则。依法在广州市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在所属产业链上的会员企业、联盟企业或服务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其中在市内会员、联盟企业或服务企业为“四上”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不涉及“四上”企业的产业链对此不作要求);具有较强的牵头推动全产业链交流合作的能力,定期开展各类产业峰会、论坛、讲座等交流活动;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具有丰富的组织招商引资经验,协助引进国内外优质产业项目,组织举办各类供需对接、产创融合、产教融合等活动;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突出,积极开展产业核心与共性技术攻关;在所属产业链中具备影响力和重要性,获得国家及省市级资质荣誉的单位优先考虑。
3.产业服务能力。产业链服务能力突出,能够依托行业和专家资源,长期为产业链企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咨询与诊断、职业技能鉴定、行业技术培训、人才引进、产业金融等服务;表彰产业先进典型、凝聚行业力量能力强,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各类奖项和资格认定的推荐与评选工作;推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能力突出,定期组织或协助制定产业有关技术、质量或管理标准规范,并大力推进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维护产业利益群体能力突出,作为集中代表维护产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政企纽带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之间的重要纽带作用,协助或组织开展产业统计调查、课题研究,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产业基础数据和资料,参与产业政策制定及落地,开展政策宣贯工作。
5.其他要求。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等事件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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