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能力,满足创新发展需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17:00。
二、资助对象
我市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内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除外)。
三、申报条件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助项目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且2022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已享受过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助的项目遵循不重复资助原则。
3.申报单位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四、资助条件及标准
申报的专项资助项目资格须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间获得。
(一)面向所有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措施
1.支持孵化培育企业
(1)企业孵化奖励
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引进孵化、持有或间接持有不少于3%股权的在莞注册运营的企业,成立后5年内首次获得 。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不超过10万元/家奖励,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额外不超过10万元/家奖励。
新型研发机构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在A股上市的(含转让后五年内上市的)。每新增一家一次性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孵化器建设奖励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占股不低于49%)年度评价结果为A级的。每运营一家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股权转让奖励
新型研发机构或其全资子公司持股孵化企业增值后,转让企业股权(非关联交易)取得增值收益的。按增值收益部分的20%给予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1)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高水平研究院专项立项支持的,在项目验收且资助资金到位后。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1:0.5的配套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2)创新联盟建设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特定行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获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资金须用于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
3.支持引进集聚高端人才
新型研发机构及其持股50%以上的企业引进副高级职称、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在与该人员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该人员在单位工作并依法在莞缴纳社保满1年的情况下。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奖励。
4.支持创办学术期刊
新型研发机构主办公开发行的科技类学术期刊,自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后。获受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刊号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纳入核心期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出版1期期刊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纳入核心期刊后每出版1期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每年每家机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二)面向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额外支持措施及授权放权政策
对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筹资金内部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并产生绩效的。可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具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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