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现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效能提升支持暂行办法>等政策的通知》(东科〔2022〕55号),组织开展2024年东莞市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奖励及孵化效能奖励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5日。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载体。
(二)符合办法中运营评价奖励或孵化成效奖励申报条件。
(三)若申报支持办法孵化成效奖励,新引进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广东省科技厅公告的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名单中。
(四)若申报支持办法孵化成效奖励,孵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须在延展空间内,须入驻15个月以上(即企业在备案场地注册日到企业列入广东省科技厅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日应超过15个月,此外,由于广东省科技厅已于2024年2月8日公布广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因此企业在备案场地注册日须早于2022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
三、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奖励(运营评价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获得A类评价的单位。
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公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1年度评价结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222号)
2、2022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及大学科技园的运营评价获得A级评价的单位。
依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结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3〕318号)》
(二)资助内容
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运营)评价A类的单位择优给予一次性最多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运营)评价A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单位择优给予一次性最多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对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运营)评价A级的单位择优给予一次性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2023年孵化载体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成效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已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延展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进行孵化面积延展备案;
2、引进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新引进入驻企业注册地址须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须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手续。
(二)资助内容
每新引进入驻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2023年孵化载体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成效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已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延展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进行孵化面积延展备案;
2、2023年度孵化服务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达5家或以上并满足孵化培育条件。
(二)资助内容
在孵化服务企业中,当年度认定(含复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含5家)、10家以上(含10家)、20家以上(含20家)、30家以上(含30家)、40家以上(含40家)、50家以上(含50家)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25万元、55万元、90万元、130万元、180万元。孵化服务企业注册地须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东莞市孵化载体面积备案),须入驻15个月以上(即企业在备案场地注册日到企业列入广东省科技厅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日应超过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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