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东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遴选入库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支持措施

2024-06-2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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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畅通科技成果产业化通道,降低转化成本风险和不确定性,助推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推进东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在莞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现组织开展2024年东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遴选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4年7月12日前筛选符合条件的单位汇总推荐至东莞市科技局。
 

  二、遴选内容

  本次遴选入库的单位将作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的主要候选对象。鼓励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或属于科技服务业门类的企业申报。鼓励各类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申报。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共建。

  中试平台是指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围绕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细分领域,依托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采取独立或联合方式,针对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验证需求,为科研成果的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试生产等中试服务的开放型载体。中试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概念产品试制、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二次开发实验、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

2024年东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遴选入库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支持措施

  三、支持措施

  将出台中试平台认定管理政策,后续开展的中试平台认定工作将主要从遴选入库的平台中筛选。

  (一)经认定的中试平台统一按“东莞市XX中试平台”进行命名并授牌。

  (二)获得认定的中试平台,市科技局根据中试平台服务成效,按总额控制和就高不就低原则视情况在中试服务费用、中试项目获投融资和科技类服务型人才招引(如技术经纪人)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其中着重考察获市场认可的标志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中试项目获社会融资等。具体按照当年度中试平台资助申报指南另行执行。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项目加大用地、用能、环保等指标保障力度,探索发放中试服务券等。

  (三)鼓励各镇街园区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鼓励天使投资母基金及设立的子基金优先投向中试平台服务孵化的项目,加速推动优秀中试项目产业化。支持社会资本通过与中试平台联合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捐投结合”等方式,赋能中试平台体系建设。支持成功产业化的中试项目入驻我市创新创业综合体等高品质的低成本空间。

  (四)支持中试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垂直整合创新链产业链各环节的要素资源,探索多主体合伙共建制,搭建中试产业网络,支持各主体在仪器设备、实验平台、专家团队等方面探索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共建单位优先收购、入股、签约在试项目,拓容、拓宽、拓广中试“朋友圈”。支持有条件的中试平台探索协作创新新模式,在创新资源较为集中的海内外地区建设创新飞地。
 

  四、遴选参考条件

  (一)申报单位(即中试平台依托单位)应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场所均在东莞市域范围内,契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和规划布局,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经验。

  (二)中试平台应当制定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成熟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三)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的人才队伍。拥有具备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等中试全流程的管理人员以及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中试开发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工程师;建有以科技类服务型人才为核心的专业化项目跟踪和服务团队,负责对项目进行调研、初筛和跟踪服务;建有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和投资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遴选、评价和评审。

  (四)自有或者共建共享本行业中试服务相关的专业化实验、中试、测试、检测等配套条件。若相关配套条件为共享的中试平台,应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中小试商业委托开发服务的能力。

  (五)建有中试项目库。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等科技计划项目和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等人才项目进入中试项目库。

  (六)近一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限制申报情形。

  (七)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申报牵头单位外,参与中试平台共同建设的合作单位最多不超过2个,合作各方应明确申报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在中试平台建设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分配、服务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2.申请中试平台认定的配套条件鼓励集中设置于申报牵头单位,长期用于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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