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东莞市国家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科〔2021〕47号),我局拟对我市申报2023年 且进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申报材料环节或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现将4074家拟资助企业向社会公示。本奖励资金拨付过程中,如有关企业发生搬迁异地,将不符合资助条件,应及时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名单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的,须提供有效证据,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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