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门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扶持奖励

2024-07-12 14:32
来源:

  为深入实施《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江府〔2023〕21号),推动总部经济加快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现组织开展2024年江门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于8月20日前将企业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与生产服务业科)。
 

  二、申报条件

  申报2024年江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江门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近三年信用良好(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企业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收入、综合效益(具体计算方式详询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属企业数量等指标需符合实施办法中综合型总部企业、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要求。成长型总部企业和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需符合实施办法所列明的相关条件。

2024年江门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扶持奖励

  三、具体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拥有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下属企业(全资或控股比例在50%以上)不少于3家。按行业分类还须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8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8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2000万元;设计研发、物流配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000万元。

  3.建筑业总部企业(含路桥、水利工程):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亿元、综合效益不低于2000万元。

  4.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农产品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800万元。

  (二)区域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履行一定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拥有下属子企业(全资或控股比例在 50%以上)或由母公司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且均发生实际经营业务。按行业分类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 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设计研发、物流配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800万元。

  3.建筑业总部企业(含路桥、水利工程):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

  4.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农产品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600万元。

  (三)功能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等一种或多种职能,管理和服务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均发生实际经营业务,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承担研发职能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5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上年度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成长型总部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2 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 500万元,且近两年连续增长10%及以上。

  (五)直接认定。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境内A股市场(含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等)上市。

  2.直接在境外上市(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或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境内生产、销售、研发等总部职能。

  3.上年度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 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

  4.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江门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5.经广东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四、政策扶持

  (一)落户奖

  总部经济政策实施期内,新引进的企业达到江门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五年按企业对本市综合效益贡献的50%予以奖励,综合型总部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域型、功能型、成长型总部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

  在库的所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本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综合效益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企业上年度对本市综合效益贡献增量的50%予以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下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1.支持总部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鼓励总部企业申报省级技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申报市级技改政策,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支持总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获得市级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项目的企业,单个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扶持。

  (四)用地、用能保障

  1.优先将总部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每年从全市用地指标中统筹500亩指标,专项支持总部企业建设。

  2.总部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

  3.总部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4.优先、精准保障总部企业用电用能安全,对新增用能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总部企业项目,加强窗口指导,提前实施专人跟踪服务。

  (五)加强人才服务

  1.支持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技术人员等在江门市工作和发展,鼓励总部企业根据运营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贡献奖,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

  2.总部企业人才被评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待遇和服务。

  (六)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挂牌的总部企业分阶段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我市上市的总部企业开展再融资并投放在江门的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m.auto-fm.com/)成立15年来,致力于提供 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省市工程中心认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省市重点实验室认定、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专利软著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创新创业大赛、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关注【科小泰】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科技项目资讯!

阅读全文

视频专栏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