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现根据《东莞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开展2024年度东莞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9日。
二、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须符合以下“八有”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服务场地。拥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得低于孵化场地面积的6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有运营能力。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至少聘任1名专职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四)有投资案例。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资金,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创业技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
(五)有线上平台。通过自建、合作共建、引进等方式设立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六)有知识产权。已申请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创业团队(企业)数量占创业团队(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七)有孵化项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注册场地不限)的数量不少于3家。
(八)有创业活动。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创业活动不少于8场次。
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占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依托具有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主体成立的众创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技术平台的可按专业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
众创空间还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台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与国外及港澳台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5个;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1个;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台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2场次等条件的可按照国际化、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带头人须为国外、港澳台创业者。
三、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八有”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且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总面积的6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有投资案例。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有管理团队。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并至少聘任2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有服务平台。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3家。
(六)有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七)有在孵企业。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八)有毕业企业。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含)以上。
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孵化器还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台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与国外及港澳台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5个;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1个;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台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2场次等条件的可按照国际化、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带头人须为国外、港澳台创业者。
四、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市级加速器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八有”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加速场地。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用于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60%。
(三)有投资案例。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1家加速企业获得投融资。投融资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
(四)有管理团队。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
(五)有服务平台。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5家。
(六)有知识产权。加速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加速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七)有加速企业。入驻的加速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加速企业占加速企业总数的40%以上。
(八)有加速机制。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企业)的准入和淘汰管理机制,探索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链条对接机制,优选加速企业入驻。
加速器还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台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与国外及港澳台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5个;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1个;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台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2场次等条件的可按照国际化、港澳台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认定管理。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带头人须为国外、港澳台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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