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2022-11-18 15:28

深圳市企业<a href=//m.auto-fm.com/fuwu/jishugaizao.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技术改造</a>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资助的领域

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领域进行改造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二、资助的项目类别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

申报单位实施的采用智能化技术与装备,利用5G、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包括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工序、加工制造、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以实现企业内外部资源智能化管理运用,建成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单位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可以是依本项所述,或数字化、或网络化、或智能化为阶段目标的改造项目,也可以是将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融合一体的改造项目。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

申报单位实施的以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高生产效率、质量提升、产品更新换代以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高安全生产防范能力为目标,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申报单位为实施前两项所列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其资金筹措主要采用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的融资项目。本项所述融资租赁方式,仅限生产设备直接租赁的业务模式。

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应当与前两项所列的技术改造项目相互对应,叠加申报。

三、资助的费用范围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

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设备检测维护、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发外包服务、评估认证等其他相关费用。所指建设费用均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

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

(1)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改造费用,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安装申报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3)建筑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 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配套软件费用:申报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

(2)检测维护费用: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智能化集成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计、咨询、安装、集成、5G网络环境建设及5G网络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4)研发外包服务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服务费用;

(5)评估认证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实际发生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认证费用。

(二)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资助费用范围:

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

四、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五、资助项目数量

及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无数量限制。只要符合《操作规程》资助条件,均可获得资助。

(二)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1.智能化改造项目。

评价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上述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上限均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2.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

事后方式。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3.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事后方式。对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

实际资助标准,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六、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注册成立(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申报项目的建设起止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且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新成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发生的购置生产设备等费用视同为初始投资,不得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且项目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注: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已按规定纳统的项目,如2020年已将2019年度的投资建设费用申报了技改倍增专项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并获得资助,则后续还未申报资助的项目投资建设费用可视为特殊情况,纳入本次项目申报;

(六)申报项目符合本申报指南支持的项目类别,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申报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项目,但所申请的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在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以及时间、场地等方面,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严禁将本属同一类别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七)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投资建设费用,再次重复纳为申报项目的投资建设费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项目除外;

(八)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申报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本项所述新产品销售额,系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实施本申报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全额利息;

2.申报项目应与申报单位实施的本申报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实际获得《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3.申报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相对应的具体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名称相一致;

4.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

七、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共性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共性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系统填报,提供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样表详见附表1);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公司因分立而设立的,还应提供分立前后对应公司的注册登记证照及佐证材料或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佐证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样表详见附表2中表1,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纸质合同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五)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样表详见附表2中表2,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佐证纸质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六)申报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及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实施年度期间内,申报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申报单位实施申报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实施效益情况说明及其佐证材料;

(九)深圳信用网询下载的信用报告(完整版)。

专项申报材料: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申报材料:

1.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中国·深圳)出具的或在中国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3mep.cn)公开发布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等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复印件,因本年度扶持计划为本政策实施第一年,对来不及开展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估的申报单位,此项材料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可暂不提交,但最迟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4号航空大厦4楼深投文化公司公共服务部,联系方式同业务咨询电话);

2.申报项目实施后申报单位实现智能制造的成效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专项申报材料:

根据申报单位所实施申报项目的改造目标,相应提供经实施申报项目后形成或达到的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就业人员等方面有所提高,以及安全隐患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提升、安全生产设施建设与配置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与在深银行机构或与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

2.申报单位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明细清单及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等的票据清单,或列明有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设备租赁还款明细表及所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等票据清单(样表详见附表2中表3,如设备租赁合同没有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则需另行提供融资租赁机构盖章确认的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还款明细表);

3.申报单位实际已获与申报项目相对应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通知文件(申报项目与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报的无须提供,容缺受理)。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一份,A4纸(特殊规定的除外)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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