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扶持奖励

2024-09-29 11:31
来源:

  为鼓励和扶持高明区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立品牌,做优做强,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明府办〔2022〕11号)要求,结合高明区质量强区工作实际,开展2023年度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资金(计量类、标准化类、检验检测类、质量品牌类)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0:00-2024年10月22日17:00
 

  二、资格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在我区从事经营活动、住所(住址)位于我区的自然人;

  (二)2023年度在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质量品牌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和个人,其他年度取得成效不予奖励;

  (三)对于各项目的奖励,只在申报对象首次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认证)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按有关要求通过复检(复审、复评)后重新获批准(或认定、认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奖励。

2023年度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扶持奖励

  三、奖励类别和标准

  计量类:

  (一)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达到AAA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

  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认定,需以国家认监委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二)对新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万元;对新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认定,需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评定结果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认定,需以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评定结果为依据。

  (三)对通过国内各级政府能源计量考核,并达到“优秀”等级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区级能源计量考核认定结果,以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标准化类: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补助5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20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30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15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补助2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10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10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3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补助1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5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4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2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的,补助4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2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补助3万元。

  对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认定,以发布的标准文本为依据。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标准单位,其他单位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同时有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补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但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补助排名最靠前(按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的协助制定单位。

  同一社会团体(标准联盟)同一年度发布的团体(联盟)标准,合计补助不超过3项;同一社会团体(标准联盟)同一年度发布的团体(联盟)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由发布的社会团体(标准联盟)推荐申请补助的标准。

  同一标准只补助一次;联盟标准与团体标准可相互转换,但不重复补助。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此前已进行补助的,按照转化后标准类型的补助金额进行差额补助。

  (五)对推动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该标准已发布的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每项标准补助1万元。

  对推动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的认定,以国际或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且在推动企业参与制定之前应当经过自愿申请、备案登记、社会公示等程序。

  在同一项标准制定中同一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推动2家及以上企业参与制定的,只补助1万元。

  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若是在同一项标准制定中既是参与单位又推动企业参与制定的,按照本节第(九)项进行补助,不再按照推动企业参与制定进行补助。

  2家及以上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对同一项标准共同提出申请备案的,由申请单位自行协商以其中一个单位名义申请。2家及以上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先后提出申请备案的,只补助推动在先的单位。

  (六)经鉴定的科研成果或经授权的专利(重点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先进标准的,每项标准补助3万元。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先进标准的,补助不超过3项。

  (七)对通过“标准领跑者”评定的单位,补助3万元。

  (八)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对逾期完成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任务的项目,不予补助。

  1.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20万元。

  2.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10万元。

  3.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5万元。

  (九)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5万元。

  (十)对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且产品使用专用标识的企业,每获得1个“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对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的认定,以“佛山标准”产品证书为依据。

  (十一)对新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获得1类产品评估资格并开展评价服务工作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

  检验检测类:

  (十二)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

  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单位的认定,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定结果为依据。

  (十三)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

  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企业的认定,以经国家认监委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评定结果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权威平台查询结果为依据。

  质量品牌类:

  (十四)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含提名奖)的认定,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授奖决定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对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佛山市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

  (十五)对认定为我市制造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十六)对新获得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5A、4A、3A级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3万元、2万元。

  (十七)对新获得佛山市质量管理成果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我市制造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认定、佛山市质量管理成果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新获得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5A、4A、3A级的,以佛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发布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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