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2024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中期评估(即中期评估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之前的项目和申请提前中期评估的项目)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评估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评估申报材料后,佛山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材料评审及现场核查,综合评价后得出中期评估建议及结论。
二、申报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扶持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24时前。
三、中期评估的材料要求
1.中期评估申请书;
2.项目立项任务或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3.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
4.项目市级经费、各级配套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专账等);
5.相关成果及佐证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
6.项目重大变更审批文件;
7.市科学技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科普作品或视频等)。
四、其他说明
(一)自筹经费要求
本次中期评估将根据《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评估,《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要求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属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实际到账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资助金额(各专项经费方式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经费管理要求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请款和接收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未纳入专账核算的支出,财务审核时不得纳入项目实际投入。科技计划项目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必须履行对项目合作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职责,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项目中期评估结果运用
项目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将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付下一期经费等处置方式;对于延期整改后仍然不通过中期评估的,按照政策规定终止项目及追回结余经费。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中期评估,配合做好项目中期评估相关工作,真实准确地汇报相关情况。
(四)信息公开说明
根据《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项目承担单位应建设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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