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惠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扶持政策

2024-11-1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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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惠州市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现组织开展第二批惠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申报工作,已入选我市牵引单位的企业,将与本次遴选出来的化牵引单位共同推进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工作任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申报单位于2024年11月20日17:30前报送至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和数字产业促进科。
 

  二、申报范围及对象

  面向惠州市5G及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网联汽车和新型储能四个细分行业,各增补不超过2家牵引单位,遴选有意愿、有能力的牵引单位牵头组建“1+1+N”的产业生态联合体,牵引单位分两类:

  一是“供应链龙头企业”,指在特定行业领域有产业号召力、有强烈的供应链数字化提升意愿、能够辐射带动供应链中小企业的制造业骨干企业。联合1类实施数字化集成服务的企业(比如行业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等具备数字化供给能力的企业,电信运营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具备共性底座能力的企业)和N个产业生态企业(如专业软硬件企业、产业链生态企业等),以商业订单为重要牵引,开放先进技术和应用场景,推动供应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打造高效协同、安全可控的新型供应链体系。

  二是“产业链牵引企业”,指具有较深行业制造知识和服务经验、较强行业资源整合能力的细分行业平台型企业,包括从制造业企业衍生的工业服务平台或深耕制造业细分产业链的第三方行业平台企业等。联合1类实施数字化集成服务的企业(比如行业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等具备数字化供给能力的企业,电信运营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具备共性底座能力的企业)和N个产业生态企业(如专业软硬件企业、产业链生态企业等),聚合产业生态资源,提供小型化、轻量化、快速化、精准化、自主可控的数字化产品和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转型。

第二批惠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扶持政策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惠州市外申报主体需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

  (二)申报供应链龙头企业的单位,其或合作数字化服务商需具有较强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和有细分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应提供不少于10个申报细分行业过往案例。申报产业链牵引企业的单位,需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丰富的行业服务案例、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生态,具有细分行业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解决方案、产品集成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持续稳定、高质量的服务支持;其或合作数字化服务商应提供不少于10个申报细分行业过往案例。

  (三)申报单位或合作数字化服务商具有自主(或获得使用许可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小轻快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应尽量覆盖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管理、安全等关键环节,应提供不少于15个“小轻快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

  (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未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鼓励申报单位及其合作伙伴对数字化改造服务予以让利。
 

  四、责任与权利

  (一)对于通过遴选的牵引单位,我局将予以统一公布和引导对接,为试点行业中小企业转型做重点推荐。

  (二)通过遴选的牵引单位将依规享受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

  (三)通过遴选的牵引单位应履行《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责,并承诺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期间接受我局组织的调研考察和相关业务指导。

  (四)我局将定期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开展考核与验收,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牵引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对通过遴选的牵引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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