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认定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要求

2024-11-20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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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现根据《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珠科创〔2023〕 号)相关规定,组织开展2024年市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系统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0日
 

  二、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

  申请珠海市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的独立法人,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营主体实际注册满1年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满1年。

  (二)已在省或市孵化在线平台登记备案,且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至少报送半年相关统计数据。数据真实、完整,获得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通过自持、租赁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平方米,且应保证具有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的有效物业支配权。

  (四)孵化场地内具备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且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设有天使投资或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具备天使投资服务功能,至少有1家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获得各类资本融资。

  (六)众创空间应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至少聘任3名在创业咨询、技术研发、财会金融、企业管理、商务运营、市场拓展、交流合作等方面具备辅导能力的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已实际开展服务。

  (七)签约或入驻的具备技术咨询与辅导服务、融资对接等能力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4家,且实际开展服务。

  (八)上一年度实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并至少拥有1个由众创空间指导和帮助成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典型孵化案例,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九)上一年度组织开展或参与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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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申请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的独立法人,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主体实际注册满2年且实际运营孵化器满2年。

  (二)已在省或市孵化在线平台登记备案,且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至少报送1年相关统计数据。数据真实、完整,获得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通过自持、租赁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平方米,且应保证具有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的有效物业支配权。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原则上在孵企业办公面积不低于50%。

  (四)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至少1个资金使用案例。获得各类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五)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指经过科技部门、社会化职业培训并取得创业服务、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相关资质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至少配备5名在创业咨询、技术研发、财会金融、企业管理、商务运营、市场拓展、交流合作等方面具备辅导能力的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已实际开展服务。

  (六)签约或入驻的具备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能力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3家,且实际开展服务。运营主体服务收入与投资收益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5%。

  (七)拥有与孵化器主导产业领域相关的可自主支配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已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八)孵化器在孵企业中上一年度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少于30%。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不含商标)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九)孵化器须能为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内的注册地址,上一年度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十)由在孵企业转化的毕业企业累计不低于5家。

  (十一)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上一年度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由在孵企业转化的毕业企业累计不低于5家。
 

  四、珠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申请珠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的独立法人,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运营主体实际注册满2年且实际运营加速器满2年。

  (二)已在省或市孵化在线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数据真实、完整,获得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通过自持、租赁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15000平方米,且应保证具有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的有效物业支配权。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原则上入驻企业办公面积不低于5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已实际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获得各类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3名创业导师。

  (七)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

  (八)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九)与孵化器之间建有促进企业快速入驻的对接机制,从珠海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输送至加速器的企业数量不低于1家。

  (十)建有开放式的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已实际提供资本运作、信息咨询、人才招引、市场拓展、技术开发与交流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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