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荔湾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荔湾粤港澳大湾区医药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荔府办规〔2023〕3号)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19日。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对新建立的医药制造重大产业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并达成协议产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医药和医疗器械等产学研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区内企业获得新药证书、生产批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管理局(TGA)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且在本区产业化的,按对区产业发展效益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加强中小微企业培育
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独立核算企业的,自转型登记之日起连续3个月按期申报纳税,且有税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首次纳入荔湾区“四上企业”管理库的医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支持新药研制
1.新药研发项目配套补贴
给予新药研发项目配套补贴。对新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且落户荔湾的新药研发项目,分别按照实际获批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50%、30%给予配套支持,各级配套支持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药品注册奖励
鼓励企业或机构积极进行新药研发创新,对新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区生产的品种,每个品种最高奖励1000万元。
六、推动仿制药研发
鼓励企业或机构积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首次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被列为参比制剂,并在本区生产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单位应取得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被列为参比制剂的相关材料。
七、支持医疗器械研制
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对首次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通过广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八、支持医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药物中试平台、药物/医疗器械临床机构或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平台建设补助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药物中试平台、药物/医疗器械临床机构或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平台建设。对本区经认定的重大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中试平台及生产平台等公共平台项目建设,按照项目实际投入建设经费的3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中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支持中医药和医疗器械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鼓励企业与“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范围内合作建设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范围内,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3.各类医药研发机构奖励
对新认定为各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医药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奖励。
九、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培养
鼓励引进培养新药研发、中医药标准化、药材检验检测、医药科学数据等领域的医药高端人才。医药高端人才在本区企业或研究机构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明显成效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安家补贴,并推荐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对本区实现年度药品产值1亿元以上或药品销售总额10亿元以上重点医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经认定,根据其个人贡献分级分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十、加强培育培养资助
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医药领域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工作站,按照实际获批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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