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近发布的《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每年从市科学技术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内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除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实行总额控制,支持范围以每年申报指南为准。具体如下:
一、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本年度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支持。
二、单打冠军奖励
根据当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选取若于项提质增效指标,对单项指标前三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50万和30万的奖励。
三、支持孵化培育企业
①企业孵化奖励。新型研发 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引进孵化、持有或间接持有不少于3%股权的在莞注册运营的企业,成立后5年内首次获得 的,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不超过10万元/家奖励,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 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型研发机构额外不超过10万元/家奖励;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在A股上市的(含转让后五年内上市的),每新增一家一次性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②企业落地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按照《东莞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东科[2021J28号)规定落地社区并经营三年以上的,按照企业前三年租金支出(不含物业管理、配套服务等费用)最高不超过50%给予每家新型研发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落地其他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共建的创新创业综合体的参照此款执行。
③孵化器建设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占股不低于49%)年度评价结果为A级的,每运营一家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④股权转让奖励。新型研发机构或其全资子公 司持股孵化企业增值后,转让企业股权(非关联交易)取得增值收益的,按增值收益部分的20%给予机构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①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新型
研发机构或高水平研究院专项立项支持的,在项目验收且资助资金到位后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1:0.5的配套奖励,每家新型研发机构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②创新联盟建设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特定行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获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资金须用于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优先推荐联盟单位承担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
五、支持引进集聚高端人才
新型研发机构及其持股50%以上的企业引进副高级职称、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在与该人员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该人员在单位工作并依法在莞缴纳社保满1年的情况下,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奖励。
六、支持创办学术期刊
新型研发机构主办公开发行的科技类学术期刊,自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获受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刊号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纳入核心期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出版1期期刊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纳入核心期刊后每出版1期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机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七、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可享受以下支持及授权放权政策:
①二期建设支持。对连续三年绩效考核排名前三且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可提出二期建设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二期建设(含基建)支持。
②办公场地支持。对于没有自主场地的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入驻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以外场地的,参照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③孵化企业支持。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内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在退出免租场地时,免租场地内孵化的企业可按照《东莞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东科(2021]28号)规定重新申请入驻,入驻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时间按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通过后享受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相关政策。
④授予成果处置权。事业单位性质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等权利。探索赋予事业单位性质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外单位编制身份人员在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授权后,可享受本地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入或持有股权。
⑤授予财务自主权。赋予事业单位性质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及下属创投公司单笔1000万元的科技成果处置和投资决策权,由机构在充分论证、评估、公示的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审批,其中,对于在市内发生的事项,处置权额度可提高至3000万元。事业单位性质的共建 类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总预算不减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调剂直接费用中的任何科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财政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不受自筹资金比例限制。
⑥授予柔性引才权。共建方出具新型研发机构派驻
人员在莞工作的证明后,该人员无需社保和个税证明,即可视同“工作关系在莞"享受我市各类科技政策。允许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自主确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量。
⑦授予共建方反哺权。除专款专用和市财政的收入外,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收入相比上年度增长部分中可以提取不多于20%用于反哺共建方。
⑧授予自主立项权。对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筹资金内部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并产生绩效的,可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具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质。
⑨探索运营管理机制改革。指导绩效考核优秀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运营管理机制改革,成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运营新型研发机构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制订运营管理机制改革方案并签订运营管理机制改革授权协议。按年度考核运营情况,未达目标及时终止授权运营。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⑩运营辅导和宣传推广。对出现突发性问题和困难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成立专业团队介入辅导;对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继续运营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制为经营性企业;对需要清算与终止合作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成立专业团队进行清算善后和过渡指导。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机构、典型绩效案例及个人,予以重点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