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止时间
2022年8月12日。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增城区范围内;
(三)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五)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未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
三、认定标准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科技服务型、其他涉农产业型5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
四、监测对象
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列入监测企业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五、扶持政策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未享受上级贴息补贴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建等需要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补贴。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并相应享受各级优惠扶持政策。
(三)对新获得国家、省、广州市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农业龙头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对获得国家、省新品种审定并取得审定证书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分别给予1:1资金奖励,同一项目奖励总金额最高500万元。
(六)对农业龙头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每个农业龙头企业每年获得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七)未享受扶持政策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加工类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入45%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每个农业龙头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流转土地扩大生产规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区财政按照5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