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截止时间
2022年8月5日。
二、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三)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三、支持方式
(一)申请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申请新落户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1.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5年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2.对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总部认定条件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3.对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累计5年的奖励(含已享受的奖励年份)。
(三)申请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其本部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请总部型企业高管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