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期限
二、奖励措施
(一)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以及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符合“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分别给予年度最高80万元(累计最高240万元)、年度最高60万元(累计最高180万元)以及年度最高20万元(累计最高60万元)的关键人才补贴。
(二)对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未来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和高精尖企业认定,且符合“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分别给予年度最高50万元(累计最高150万元)、年度最高30万元(累计最高90万元)、年度最高10万元(累计最高30万元)、年度最高10万元(累计最高30万元)的关键人才补贴。
(三)对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认定且符合“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给予年度最高60万元(累计最高180万元)的关键人才补贴。
企业同时符合所列的多个条件的,选择任一条件申报,不可重复申报。申报企业的相应资质须均在有效期内。奖励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全额自行分配给内部关键人才。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迁入我区的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奖励。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的申报企业,积极指导其申报入库。
对暂未达到第三条所列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纳入海珠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
(一)研发创新企业,重点面向设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融资发展企业,重点面向取得风投机构融资额累计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创新创业企业,重点面向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广东赛区、广州赛区各行业组别前三名企业。
(四)潜力骨干企业,重点面向广州市制造业骨干企业和“两高四新”入库企业。
(五)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
对纳入海珠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的创新性与对区发展综合效益,可给予年度最高20万元的关键人才补贴。
三、附则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按自愿原则提交申请材料和具体补贴方案,补贴名额和单个名额的补贴额度由企业自行核定,补贴资金由区科工商信局审定后拨付给企业。对单个企业的关键人才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区发展综合效益贡献。享受本办法资金补贴的单个企业每年取得本区各项扶持政策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区发展综合效益贡献。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需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本办法中所涉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等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本办法所称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纳入海珠区“四上”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程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