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户和认定奖励
(一)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南沙区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奖励1000万元,资金奖励分两期,按50%、50%比例发放。其中,第一期在企业申请奖励当年发放,第二期在企业实体经营,并产生经济贡献后(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超300万元)后发放。
(二)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南沙区首次认定的准独角兽企业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申请奖励当年一次性发放。
(三)对南沙区已认定准独角兽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升级为独角兽的企业给予700万元差额奖励,上述差额奖励资金奖励分两期按50%、50%比例发放。其中,第一期在首次申请奖励当年发放,第二期在企业产生实际经济贡献后(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超300万元)后发放。
二、上市扶持奖励
境内主板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境内在创业板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给予250万元奖励;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给予25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总部能级提升奖
鼓励(准)独角兽企业提升能级,根据产业分类、南沙区经济贡献等情况,对独角兽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且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南沙区的经济贡献,给予总部能级提升奖:
(一)在南沙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二)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三)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200万元;
(四)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2400万元;
(五)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
四、经营贡献奖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的独角兽企业,按照企业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的准独角兽企业,按照企业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
五、人才配套支持
【一】
对掌握世界前沿技术,且经认定为符合南沙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准)独角兽企业高层次人才给予“团队+项目”奖励:
(一)对经区认定的,在(准)独角兽企业工作的领军人才,直接给予其所在团队300万元前置工作经费。
(二)上述团队项目在三年内,在南沙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再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奖励。
(三)“团队+项目”奖励总金额最高为1亿元。
【二】
(一)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在南沙区实体经营后,直接给予2个南沙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由企业自主推荐认定,给予每人300万元奖励,奖励分三期等额发放。
(二)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准独角兽企业,在南沙区实体经营后,直接给予1个南沙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由企业自主推荐认定,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分三期等额发放。
(三)准独角兽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升级为独角兽的企业的,再给予1个南沙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由企业自主推荐认定,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分三期等额发放。
(三)对成功在国内主板或境外上市的(准)独角兽企业,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一)、(二)基础上,再给予2个高层次人才认定奖励名额, 由企业自主推荐认定,给予每人300万元奖励,奖励分三期等额发放。
六、研发创新支持
(一)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在南沙区进驻实际研发团队并产生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最长连续3年按照其上一年在南沙研发经费投入的20%,给予累计最高1亿元的研发投入补助。
(二)对经认定的准独角兽企业,在南沙区进驻实际研发团队并产生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最长连续3年按照其上一年在南沙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累计最高50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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