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培育发展农业农村新动能,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要求,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第六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申报组织
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园区的组织推荐,并加强与农业部门沟通。
各地市原则上推荐以县(县级市)为建设主体的园区不超过2项,以区为建设主体的园区限推荐1项,中山、东莞以镇为建设主体的园区限推荐1项。
优先支持粤东西北地区、革命老区、中央苏区、民族地区、定点联系县市和县域创新能力监测位居本市前列的县(市)申报建设园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其中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莞为镇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可为园区管理机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大型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二)园区要有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园区规划中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附有清晰的各功能区边界图: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明确园区发展主导产业和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园区产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原则上以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以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8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有3个以上规模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四)园区具备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建有科技创新平台、实验示范基地,聚集科技型人才、农村科技特派员,形成较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转化推广,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五)园区聚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建有“星创天地”或具有开展技术转化、农民培训、创新创业指导、产品展示及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技术转移转化和农村创新创业,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农民创业增收。
(六)园区要有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园区所在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参与园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二)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
四、建设流程
(一) 编制材料。
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的编制。
(二) 申报推荐。
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本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 专家评议。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评议,必要时实地考察,提出园区批准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四) 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园区建设,建设期为3年。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监测数据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园区建设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发展。
(五) 验收授牌。
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验,结合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园区申报材料,经综合评议后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验收通过后发文公布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名单,授予“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牌匾。
(六) 评估管理。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挂牌园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不达标园区给予警告并限期1年内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符合条件的优秀园区或建设期内表现突出的园区,支持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五、报送时间和要求
请于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2份,由各地级市科技局(委)统一报送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并提交汇总表和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省科技厅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