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产业第一”决策部署,抓好《加快产业创新人才集聚十条措施》的落地实施,引导鼓励珠海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用人主体加快集聚优秀人才,根据《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要求,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同意,现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次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网上申报受理从即日开始,申报单位须在2023年2月3日前完成网上申报资料的首轮提交。我局将于2023年2月召开申报辅导会,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3月3日18:00前提交至申报系统,逾期不能网上提交。
二、资助标准
(一)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金支持
根据团队人才水平高低、团队项目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核心技术先进程度、产业化发展潜力,对参与遴选的各类创新创业团队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及发展前景予以分档择优支持,最高资助额度1亿元。
项目立项扶持后,自筹资金到位、经费预算执行、经济效益指标等将纳入立项后中期考核、项目验收等环节主要考核指标。请各用人单位、团队带头人据实客观预测、科学谋划,专家评审环节将不合理预算纳入“一票否决”。
(二)资金拨付方式
市外引进创新团队、本土创业团队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签订合同书后拨付50%首期经费,在团队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40%中期经费,验收评估考核通过后拨付其余10%第三期经费。
市外引进创业团队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通过《管理服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落地考核评价、签订合同书后给予50%首期经费,在团队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40%中期经费,验收评估考核通过后拨付其余10%第三期经费。
三、申报条件
(一)市外引进创新团队
1.团队必须在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创新项目领域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4+3”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支持掌握“卡脖子”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具有重大创新价值的团队。
2.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团队第一、二位核心成员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水平,须为团队、项目不可或缺的成员,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术素养、教育背景、技术背景、成果转化产业化能力等得到用人单位充分认可的团队带头人及第一、二位核心成员学历及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条件。团队成员之间已经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团队结构合理。团队应为我市用人单位近3年内(即2019年1月1日之后)从市外引进,其中生物医药领域的团队应为近5年内(即2017年1月1日之后)从市外引进。
3.团队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申报的创新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4.用人单位必须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以企业化方式管理、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
5.用人单位应能为团队发展、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企业类用人单位须达到规上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标准,且拥有充足的场地、设备及配套人员。
请慎重评估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额度,自筹资金与申请市财政资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自筹经费纳入立项后考核要点),原则上要求项目验收经济效益指标中“项目相关新产品(技术服务)”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少于申请财政资金额的5倍,因项目研发周期、特性影响,在团队项目执行期内确实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须相比申报阶段获得重要里程碑式(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行业认可、获取重要资质、产品创新阶段成果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引进人才带动就业等)进展。
6.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团队项目合同执行周期,一般在3年以上。之前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在申报时提交意向协议,并在签订团队项目合同前提交有效劳动合同及薪资发放证明等团队成员到位佐证材料。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项目执行周期内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余成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长每年须不少于3个月。
(二)本土创业团队
1.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须为用人单位的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具备创业所需的教育背景、技术背景、成果转化产业化能力等。团队第一、二位核心成员具有较强的能力水平,能为创业项目带来有效补充。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队成员应该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企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能力。
2.团队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所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3.用人单位为团队在珠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即2017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从市外迁入的,以迁入时间为准)。为保障团队稳定性和项目质量,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成立1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特别优秀的团队项目可不受“成立1年以上”的限制:
(1)企业营业发展迅猛。截止申报前一个月,用人单位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上企业年度标准,即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
(2)获风险投资机构认可。累计获1000万元以上外部风险投资并已实际到账;
(3)团队及股东自有实力雄厚。团队成员及其他股东实缴货币出资3000万元以上(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4.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须为企业的合法股东,且团队成员为实际控制人(团队带头人或团队成员占股达控股地位),且项目执行周期内须持续满足该条件。
5.用人单位能为团队发展、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用人单位须实缴货币出资500万元以上(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拥有充足的场地、设备及配套人员,有充足的自筹资金来源,能支撑用人单位的创新发展,自筹资金与市财政资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自筹经费纳入立项后考核要点)。
请慎重评估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额度,自筹资金与申请市财政资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自筹经费纳入立项后考核要点),且项目验收经济效益指标中“项目相关新产品(技术服务)”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少于申请财政资金额的3倍,因项目产品特性在验收时确实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须相比申报阶段获得重要里程碑式(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行业认可、获取重要资质、产品创新阶段成果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引进人才带动就业等)进展。
6.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项目合同执行周期,一般在3年以上。团队成员(包括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中不少于50%的人员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余成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长每年须不少于3个月。
(三)市外引进创业团队
1.团队带头人须为用人单位的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拥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团队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2.团队具有合理的专业和梯队结构。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达成具体创新创业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此前应在项目研究、产品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业绩。
3.团队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卡脖子”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以解决产业共性技术为导向,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方向的团队项目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临床试验批件(医疗器械方向须取得注册检验报告)。
4.团队已在珠海市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须为企业的合法股东,且团队成员为实际控制人(团队带头人或团队成员占股达控股地位)。
5.申报单位能为团队发展、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申报单位目前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技术、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单位已实现营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截止申报前一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
(2)获风险投资机构认可。累计获得1000万元以上外部风险投资并已实际到账;
(3)团队及股东自有实力雄厚。团队成员及其他股东实缴货币出资3000万元以上(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4)生物医药方向团队项目已取得药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方向的团队项目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请慎重评估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额度,自筹资金与申请市财政资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自筹经费纳入立项后考核要点),且项目验收经济效益指标中“项目相关新产品(技术服务)”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少于申请财政资金额的3倍,因项目产品特性在验收时确实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须相比申报阶段获得重要里程碑式(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行业认可、获取重要资质、产品创新阶段成果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引进人才带动就业等)进展。
6.团队成员与其他城市人才团队政策、科技创新政策无冲突,团队成员可自由流动。
7.成功入选后须在18个月内遵照承诺将原公司正式整体搬迁落户珠海或在我市成立全资公司,珠海公司为企业总部(即为中国境内关联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原地或其他地方设立或保留研发中心、办事处、分公司,并承诺10年内不迁出珠海、不改变应在珠海履行的纳税义务。具体要求详见《管理服务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8.市外创业团队成功入选后落地考核可参考《珠海市市外引进创业团队项目落地考核工作指引(2022年版)》,提前谋划明确搬迁至珠海发展规划方向。
9.用人单位与团队成员(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项目合同执行周期,一般在3年以上。公司落户珠海后,珠海公司应与团队成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项目执行期内团队成员(包括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中不少于50%的人员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余成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长每年须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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