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
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快推动传统制造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助推东莞制造插上电子商务的翅膀,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东府〔2015〕1号)、《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东府〔2014〕 号)等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内贸电子商务企业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含网络零售类、网络批发类)、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含平台型、支撑型、生活服务型)和电子商务创新企业。
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条 认定基本原则: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实施效果与推广能力相结合、现有成绩与发展潜力相结合、自主内源与引进吸收相结合,兼顾行业和地域分布特点,实行择优认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自2016年起,每年评选认定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年不超过30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时间超过1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二)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部门,拥有专业人才队伍和完善服务流程,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财务、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
(三)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或服务有规模、具特色,能够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调发展,富有成长性。
(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五)网络零售类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网络批发类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年促成交易规模超过1亿元;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所运营平台年交易额超过3亿元;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主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生活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年主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电子商务综合创新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50%,或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50%。每家企业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次。
(六)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身份申报认定的,需运用东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对接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监管系统。
第七条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自然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且不占市级评选认定名额。
第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企业申报: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过处罚的。
(二)两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过处罚的。
(三)两年内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处罚的。
(四)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包括企业概况、电子商务业务运营情况、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企业未来规划等内容。
(二)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申报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承诺书。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已经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需提交市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推广程序
第十条 申请程序:企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经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至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由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通知企业予以补正等处理。对受理的申报材料,由东莞市电子商务专家库评审小组统一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由市商务局委托东莞市电子商务联合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公示和认定:经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符合认定条件,且市相关职能部门亦无不同意见的,由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www.dgboc.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授权市商务局正式公布名单,并向认定企业颁发牌匾。
第十四条 宣传及推广: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并通过经验材料汇编、现场发言、媒体采访等形式积极分享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实操经验,接受由市商务局组织的学习观摩等活动。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认定后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开展评选认定工作所产生的相关经费,从当年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且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
第十六条 对认定后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支持项目。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建立与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并协调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业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当地镇街(园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资料上报市商务局。如变动后经市商务局认定企业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企业认定资格,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或认定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收回牌匾和奖励资金,并停止企业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后,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撤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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