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会议及全市开展“竞标争先”行动、展现“比学赶超”状态动员大会精神,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在湛江设立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加快提高“双十”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湛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面向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或企业,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验证、研发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和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诚信状况良好,未被相关部门认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已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再受理申报。
(二)科研投入。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研发经费超过2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三)研发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科研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专职(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硕士、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四)科研成果。申报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近三年内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方面成效明显。
(五)管理机制。具有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园区管理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支持标准
1、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科研项目立项扶持,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对市政府主导设立的多方共建、引进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通过认定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照《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可申请 ,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3、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4、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进和培育。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5、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6、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子女入学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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