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会议及全市开展“竞标争先”行动、展现“比学赶超”状态动员大会精神,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有效支撑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程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面向对象。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湛江市内。其中,企业只能申报1个工程中心,已建有省、市级工程中心的不再受理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当年度可申报1个,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省、市级工程中心的不再受理申报。
(二)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近3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
(三)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其中,企业单位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专职科研或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专职科研或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四)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近3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2项。
(五)管理机制。研发机构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六)鼓励新经济企业申报。新经济企业是指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未达到3000万元,但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的企业(近3年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奖励)。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5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二)、(三)限制。
(七)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基本条件(三)核算。
二、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同一工程中心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财政资金补助,已获得省级工程中心认定的不得享受市级同类财政资金补助)。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可行性报告》。
(二)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上一年度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
(四)研发仪器设备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五)知识产权。
(六)公益类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研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报告、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七)成果转化: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八)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履职记录(近3 个月社保或纳税)。
(九)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十)产学研合作:公益类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且不少于2 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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