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东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申报条件、奖励

2023-02-07 11:30
来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 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5〕120 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 2023 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现印发申报指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前(企业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可延后至 2023年 5 月 10 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汇总上报至我厅,逾期不予受理(后补审计报告按申报材料渠道上报)。

  二、奖励标准

  (一)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 万美元(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不含维保期),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贷款利息、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2.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80%,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按 90%。每个境外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1.合作区建设项目。对合作区境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区建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贷款利息、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服务费用、招商推介费用、防疫费用、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2)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90%。每个合作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2.入区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运营的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区投资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贷款利息、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的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2)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90%;每个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1.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支出的培训费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 300 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购买境外风险防范保险产生的保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60%的比例给予资助;

  3.对相关单位开展劳务扶贫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023年广东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申报条件、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含纳入我省对外投资业务管理和统计的中央企业在粤公司);从事非营利性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的在粤商(协)会。

  2.按规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4.企业(单位)近三年来无违反《对外承包工程条例》《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5.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通过恶意方式提高保费金额、投保后故意退保退费等行为;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

  6.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须已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7.截至申报日期前不存在未被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未被“信用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广东黑名单”)。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核准,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依法生效,并购项目已完成交割。

  3.对外投资和合作区项目需完成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手续。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或合作区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 2022 年 12 月31 日前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贷款贴息、政策性信用保险及担保、安保、合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作区公共服务、合作区招商推介、入区投资项目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资源回运、投标保函、境外人员保险等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合作区或工程项目在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续运营或正在执行,贷款、保单、保函、基建、回运等费用合同在此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 2022 年内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人员保险费用资助的,劳务人员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期间派出,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 2022 年内支付;申请劳务扶贫费用资助的,贫困地区劳务人员应在 2022 年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派出。

  5.项目同一支付凭证未重复申报其他资金,且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6.项目无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未出现被我境外使领馆通报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纠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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