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珠商〔2020〕157号),为做好2023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珠海市商务局特制订本申报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至4月21日,各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于2023年4月21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的企业或商协会;
(二)申报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信用黑名单;
(三)申报及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三、奖励标准
(一)对外投资项目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开展实质性经营, 中方控股50%以上,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的对外投资项目,分4个部分支持: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
指境内主体开展对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费用支持。
2.投保对外投资项目保险费用
对企业向相关保险机构投保“走出去”相关产品及服务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支持。对未参加省统保平台的保险项目给予实缴保费不超过50%的资助,对已参加省统保平台的保险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安保费用
对企业为保障境外项目和人员安全雇佣或聘请具有资质的安保公司或机构提供安保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安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外投资项目直接资助
对新设的对外投资项目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直接资助。实际投资10万(含)美元以上 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50万(含)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200万(含)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500万(含)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1000万(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一个新设项目只能享受一次直接资助。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我市企业或在境外成立承包工程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且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按完成项目营业额给予直接资助。项目营业额50万(含)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100万(含)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500万(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且年末在外劳务人员5000人以上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及输出的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资助。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中方控股50%以上,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开展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按境外企业的销售金额给予资助。销售额1000万(含)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销售额3000万(含)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销售额5000万(含)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销售额1亿(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
(五)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
在港澳地区设立经贸合作平台,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入驻企业及机构不少于30家,完成双向实际投资注册企业不少于10家的给予资助。对平台场地租金、宣传推广及招商费用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平台提供的政策宣讲、培训、投资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年每个平台支持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参加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相关的境内外峰会、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经贸交流等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给予支持。
1.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对承办项目的企业或单位给予组织费用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发动5家以上、10家以下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1位工作人员团费,10家以上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2位工作人员的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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