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麻涌镇重点工业企业稳工促生产用电奖励项目申报条件、奖励

2023-02-14 08:59
来源: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春节前后稳工促生产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23〕1号),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企业春节前后稳工促生产,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3年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报送到镇政府201室。

  二、申报对象

  2023年春节前后稳定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麻涌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2023年1月用电量不低于2022年12月的50%,且不少于20万千瓦时;

  (三)未被列入信用惩戒目录(详见附件2),以“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四)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东莞市麻涌镇重点工业企业稳工促生产用电奖励项目申报条件、奖励

  四、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2023年1月当月用电费用不超过3%的标准进行事后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封顶60万元。

  全部使用网电的企业,用电费用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准。(有转供电的企业,实际用电量须剔除转供部分的用电量)

  有自发电的企业(含垃圾焚烧、热电联产、光伏发电等发电企业),用电量由使用网电部分和自发自用部分构成。其中,网电部分,费用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准;自发自用部分,费用按平时段电价计算。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三)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电费增值税发票;

  (四)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自发自用电量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有自发电企业须提供)。

  (五)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带水印的申报年度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情况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提供)。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准备原件备查。

  六、其他说明

  (一)电费发票所载“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应与申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二)2022年12月发票的计费时段为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2023年1月发票的计费时段为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计费时段外的电费、滞纳金不列入资助范围;

  (三)申报单位有多个电表的,以所有电表的用电量为计算依据;

  (四)多个单位共用电表,且每个单位均符合本指南所规定申报条件的,以共表单位为联合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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