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2024年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共建)项目入库申报时间、奖励

2023-02-20 15:28
来源: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项目入库储备的通知》(便函〔2023〕326号),现将《江门市2024年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共建)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以下简称“2024年申报指南”)等文件印发给你们,并就2024年项目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成本地申报入库项目的审核工作并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3月10日前上报我局(其中企业申报资料于3月2日前上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申报对象

  符合《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普惠性和叠加性奖补条件明确的转移方式,或按规定符合比照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相应条件;且在我市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同一个园区内同一家法人企业控股的多个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项目按照单个企业安排资金扶持,不允许拆分申报。申报企业已曾获得财政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得再次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奖补。对于违规用能企业不予支持。

江门市2024年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共建)项目入库申报时间、奖励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或分支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不含自然人),且在省产业园所在地纳税。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我市省产业园数据统计。

  (三)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准入类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四)对应每种奖补类别需符合相应的条件(详见附件1《产业共建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四、扶持标准

  (一)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可比照省大型骨干企业,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有关规定,落实省产业共建叠加性财政扶持政策。2013年以来转移的符合条件的该类型企业项目,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可在一定财政资金额度内,按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叠加性奖补有关奖补标准。《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叠加性奖补第2条“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

  (三)叠加性奖补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奖补的,固定资产统计日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含当日);普惠性奖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投产起第1-5年中申报年期内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按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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