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资助资金申报条件、奖励

2023-02-21 09:20
来源:

  为做好2023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资助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23〕1号)有关要求,现印发《2023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资助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至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17:00时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资助范围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和国际注册商标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条件

  资助资金申报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自然人;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专利、商标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报,且申报代表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无特别声明的,申报人相关信息以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所载信息为准。授权后权利人发生变更的,不予资助。

广州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资助资金申报条件、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内地发明专利权的,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5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150元/件。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权的,资助75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权的,资助6000元/件;获得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权的,资助3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资助750元/件。

  3.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专利权授权后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不予资助。申报资助的专利年费欠缴的,应缴纳年费后再提交资助申报。

  (二)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750元,每件商标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2.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且该项同一申报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3.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750元,且该项同一申报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4.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正在申请、审查或不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续展、变更、转让、移转等行为不属于资助范围。港澳台地区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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