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东农农〔2021〕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5月26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二)申报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
(三)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申报材料
1、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新申报的企业填写),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2,到期监测的企业填写);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要有防伪条形码);
4、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带动市内农户情况(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带动对口帮扶地区农户(我市相关部门或对口帮扶地区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保障东莞主要农产品供应能力(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7、企业与其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不少于30份(农民合作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除外);
8、企业带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带动方式);
9、企业聘请农民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10、企业出具的近年来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环境生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或失信情形承诺书;
11、企业拥有自主商标的佐证材料;
12、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13、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品牌、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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